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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pisode 58
反思 - 香港明星豔照風暴引發的社會問題
(暂订每周推出一集。内容对人身、人心、人生、婚姻、价值观、人文社会及自由民主等改善的实践、计划及建议)
续上文“反思 - 香港明星艳照风暴引发的社会问题- 上集”之后,现在与大家分享这篇文章的“下集”关于 “4、淫亵的定义/准则”及“5、社会整体的性观念及教育”的解放思想。
4、淫亵的定义/准则:
淫亵与艺术自古至今都难以分野。我们活着现代,日常生活都与异性经常有接触。其实我觉得,人的身体及性器官是与生俱来的,你有我有,人人都有,只是有男女之别。由学生课本到色情杂志都有图文描述。特别在互联网问世后,任何的谘询素材,包括色情映像,都十分容易搜索、观看得到,基本上无秘密可言。任何一样的事物,越是禁闭,越是引起人的好奇心。就像禁书一样,愈禁愈多人想看,不禁可能很少人问津。很多性开放的国家,性犯罪率一般都很低。当人人都觉得性是正常生活的一部分,有任何需要都可从合法途径获得。如进食、洗澡、跳交际舞一样,只要不直接伤害身心,凡成年人皆可看可做,那根本无需要有淫亵定义。大前提是成年人在“清醒时”才可看可做,但不能免强他人去看、去听、去做,否则犯法。性是成人生活的一部分,我对性是保持一个健康积极的看法,所以我觉得在香港社会,如果有更有效的方法去处理成人图像及传媒,根本不需要定出淫亵的定义/准则。法例只需订明公开售卖、播送成人的图像,必须註册及只售予成人,及其内容不能有以下的成份:
1、鼓励或教唆触犯现行法律;
2、有未成年人的图像。
在这样的情况下,一般的传媒、书本、杂志、网页、都不能刊登裸照及性交图像,因为一般的观众是无准备在一般传媒看到或听到这类性图片或文章。但如已登记为成人类别及清楚显示这等传媒、书本、杂志、网页是有性图片或映像,便不用再理会他们的内容淫不淫亵。但教唆及引诱人犯罪,仍然是犯法行为。如社会制度能够这样,则各有所得,又没有灰色地带,执法定罪都容易得多,社会会更为健康,罪恶亦会相对减少。
我贊成“严禁”售卖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的媒体去刊登、播放有成人图像及内容。这样才能令每个人有权选择观看、聆听一般或有成人内容的媒体。两类的媒体都可在这条件下自由发展。在公平竞争下,可以杜绝一些打着正当幌子的媒体,以色情内容及广告以招揽顾客。执法组织亦较容易决定检控与否,不需要再经什么不雅、淫亵审查然后再决定检控,直截了当得多。
5、社会整体的性观念及教育:
因艳照风暴,使大家突然关心青少年的性教育,香港很多学校都举办了交流、讨论会,让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做自由讨论,这不失为一个亡羊补牢的方法。让年轻人有机会对性及一些社会现象做正面的讨论、探求。但这亦反映出香港的性教育及观念是多么贫乏、狭窄。成年人性教育则更为贫乏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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